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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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473号
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商厅(粮油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福杰,经理。
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俊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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