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1491号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304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缴交案件受理费1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该公司名下车辆价值超过本案标的万倍,不宜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723进行外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