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455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6145.91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60614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461.46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奥信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737844.36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已向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进度款(工程合同价的60%),因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其审定的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审核价无法确定,也未进行终验程序,目前剩余结算款无法支付,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存在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 委托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网络平台(今日头条)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暖 审判员  苏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