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沅江市。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981民初19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及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其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均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