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2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院1号楼7层7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