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1466号 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现代中心城1-1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路28号1栋1**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7层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新疆博乐现代中心城站址租赁合同》,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位于现代中心城6#楼向南18米的20平方米空地用作被告建设通信塔(灯塔II型通信塔);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租金价格为6000元/年不含税金,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首次按连续壹年支付,合计金额人民币6000元/年,合同签订15日内,交纳全年费用给原告,后续租金同首次支付要求相同,(在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直至租赁期满;争议的解决方式,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有效。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的第二年、第三年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被告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亦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原告诉至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能够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博乐市百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