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6804号
申请人: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壁板厂路1号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运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虹兰,女,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元洋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9层919-920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山,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洋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元洋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 236 11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元洋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 236 1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