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与北京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589号
申请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顺通路27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55842425。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2843852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与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5001.52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2022)京0113财保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5001.5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现申请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申请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5001.52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