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9036号
申请人:**1,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2,女,201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3,女,201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4,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5,男,201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兼**2、**3、**4、**5的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七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1、**、**2、**3、**4、**5、**与被告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首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1、**、**2、**3、**4、**5、**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人民币
2000000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申请人**1、**、**2、**3、**4、**5、**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1、**、**2、**3、**4、**5、**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人民币2000000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