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与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538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魁,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2号三楼3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31AJ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3A6M90。 法定代表人:**之。 原告**与被告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姚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0月14日,被告姚魁雇佣原告在汉阳区***B包8号地一期项目工程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资双方约定为350元/天,原告从2021年10月14日工作至2021年11月25日,扣减领取生活费7,000元,仍差欠原告工资6,125元。上述金额已由三被告对账确认,并由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诺进行代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姚魁辩称:原告的工资确实没有支付,对起诉没有意见。原告是我叫到工地上来的,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我达成协议,由其代为支付工人工资。我目前已经被该工程清退,据我所知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代付了两次工人的工资,但是这里面有没有付原告的工资我也不清楚,付款没有经过我,没有让我去签字。 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系远洋地产**归元项目8#地块精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上述工程的分包方。2021年10月14日,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魁签订《施工班组协议书(水电班组)》,约定由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项目2#楼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交由被告姚魁施工。被告姚魁雇佣原告提供劳务。2021年11月23日,被告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承诺人”处加盖项目印章,并由该司员工***签名捺印;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承诺人”处签名捺印;姚魁在“承诺人”处签名捺印。***载明,“为2号楼精装完工事宜如下:…2.如***拒付择由远众项目部胡总代付所有工资”。2021年11月30日,被告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在对账单上确认,原告劳务费为6,125元,并载明“以上款项由远众项目部代支付,春节前付清”“以上金额从姚魁工程款中代扣”。因被告未予支付上述工费,遂引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姚魁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原告劳务费为6,125元,并载明“以上款项由远众项目部代支付,春节前付清”。现被告姚魁未能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代付劳务费,被告姚魁、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姚魁、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费6,125元。关于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精装修工程再分包给被告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故其应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魁、被告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6,1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魁、广州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远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昀晅 书 记 员  程 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