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14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75栋星创园4层。
法定代表人:陆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放,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玲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邵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