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耘,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8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耘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条第六款,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资差额问题,首先,耘丰公司主张扣除**的工资系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在其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曾与**就降薪事宜进行实际沟通一致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并不存在长期未复工状态,故耘丰公司有关其公司有权以疫情期间多发放的工资抵扣**被扣减的工资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耘丰公司在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未再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耘丰公司向**支付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耘丰公司关于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离职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其公司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抗辩;其公司有关已为**提供劳动保护,并非恶意不与**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耘丰公司既未就扣薪事宜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2020年8月4日已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交接。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判决耘丰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耘丰公司该项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耘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耘丰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稚侠
审 判 员 许雪梅
审 判 员 金 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惠莹
书 记 员 门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