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86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占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留生,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留生、***给付货款122953.2元及利息、律师费7377.1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留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61.56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留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留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22953.2元及利息、律师费7377.19元,已清偿1661.56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吴留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吴留生、***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吴留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占海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吴留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