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11号
原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配套商业太平桥路15、17、17-1号内15号楼2层20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厂潮白河工业区(祁各庄村西厂谭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