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91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路通同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园****。
法定代表人:于拯。
被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配套商业太平桥路******房间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院****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通同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2019)京0112执异704号执行裁定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北京路通同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通同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通同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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