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6924号
原告:北京中兴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B1-375。
法定代表人:连艳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正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4号楼11层4-1202。
原告北京中兴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月21日,北京中兴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兴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