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73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4日,住商水县。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及通信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8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