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7438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姑娘村祥云路7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JDT38。
负责人:***。
被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5747196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管理中心三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06865202。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