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3177号
原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号院*号楼1716。
统一社会代码:911101116757471968。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