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0759号
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3层301-2。
法定代表人:和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璠,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437号。
法定代表人:戴树岭,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超,男,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悦,女,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