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1084号
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3层301-2。
法定代表人:和伟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北京市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斌。
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鼎致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怡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缪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