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2818号
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谷守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唐世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