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视购物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129号
申请人: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谷守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世鼎,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硕果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