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2755号
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谷守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世鼎,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div>
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佳,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伏源能源公司)与被告中视购物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中伏源能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中伏源能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