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402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岭县世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县大兴镇中兴村。
法定代表人:孙福轩。
被告: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西街天普路1550号泰豪总部基地(一期)2号楼5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锐。
被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谷守权。
被告:谷士井,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时力洋,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长岭县世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谷士井、时力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