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59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双埠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伏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中海投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伏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中海投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中伏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757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反诉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6875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