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59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双埠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伏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中海投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伏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中海投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中伏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757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中海投(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反诉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6875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伏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