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444453.0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6844.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