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10,588.9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证券及其他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采取扣划措施。 3、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信息,本院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中,本院已向乌鲁木齐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44,453.09元,因该案款尚未拨付到位,暂无法提取、扣留。 5、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1,910,588.9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君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提·*** 审  判  员   ***·吾买**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