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676号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39261H,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鹏、石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27285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3元,减半收取4891.50元,保全费3512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