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圣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3号楼22层2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仓库的335台DELL便携机企业级产品G33590-R1542BL。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