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54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2号7-1、7-2。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圣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3号楼22层2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鄂0111财保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中1,42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中1,4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