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2155号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层2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960159XB。
法定代表人:李宝强,总经理。
原告:司化山,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董建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白泉街延庆经济开发区白泉街10号3栋11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3544931X7。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与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以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已先行起诉,其同意在该案中反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蔚莉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