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2155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2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960159XB

法定代表人:李宝强,总经理。

原告:司化山,男,196812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董建明,男,19748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白泉街延庆经济开发区白泉街10311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3544931X7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与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19日立案。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于20192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以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已先行起诉,其同意在该案中反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化山、董建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蔚莉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