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0953号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层2152。
法定代表人:李宝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百泉街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19-4室。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立婷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凤枝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