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415号
原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百泉街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1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3544931X7。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经理。
被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层2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8960159XB。
法定代表人:李宝强。
原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 晶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