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432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百泉街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3栋11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层21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农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康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