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151号
申请人:北京科建众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某某东200米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科建众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建众创公司)与北京中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宏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建众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晟宏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科建众创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科建众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北京中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500元。
案件申请费4797元,由北京科建众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