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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274号 原告:***,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INC32Q9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浏阳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