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274号
原告:***,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INC32Q9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浏阳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