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10247号
原告:何长水,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北京中拓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街6号5层1单元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556028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何长水与被告北京中拓兴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何长水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长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何长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