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05号
申请人:北京中新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EU0M6Q。
法定代表人:郭世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5号楼3层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7966217W。
法定代表人:赵忠臣,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中新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新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116934.9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北京中新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