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78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马占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赵忠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亮,男,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铠铭,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占军(以下简称马占军)、被告北京忠信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占军、忠信公司、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及附属费用275318元及利息44011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占军、忠信公司、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承包忠信公司承包的位于大兴区金星桥东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名称为大兴区新城北区DXO0-0301-600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中的钢筋工程,该工程是通过马占军与忠信公司一起承包,当时签订的是口头合同,说完之后原告代领工人16名从2019年1月19日干至2019年12月1日,经计算双方认可267733元。因被告间对拖欠的劳务报酬延迟支付,故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建筑公司认为其与忠信公司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新城北区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承保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向各被告请求的款项实为工程款,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专属关系,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系从被告处承包钢筋工程,本案涉及的并非原告本人的劳务费,而是案涉钢筋工程的工程款以及各个工人的劳务费,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不当,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管辖问题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寒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爱花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