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3746号
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岗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42528592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三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7334742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刚,男,汉族,1986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淇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因产品质量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61276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6000元,差旅费4000元,公证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销售给原告2台风冷一体机组、2台冷风机、一批阀件、1套系统管道、1套钢铜管道、1套管道保温、1套电缆、1套线槽、线管、电料、1套管道木托及支架、1套配电柜、732平米的双面彩钢聚氨酯板等材料并由被告负责安装原告的1#车间冷库。2019年2月24日上午,发现1#车间冷库夜间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已将原告的冷库修复恢复原状,对货物损失一直拒绝支付。
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区,不属于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范围,长葛市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原告住所地,故对被告提出的应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8206元,减半收取计14103元,由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