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3746号之二
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岗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42528592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三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13067334742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6元,减半收取计14103元,由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纪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