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1民初1118号
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矫全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