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3746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原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082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倒数第四、五行,案件受理费28206元,减半收取计14103元,由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珠峰德信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纪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