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038号
原告: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8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6地块4#厂房(第1-6层)。
负责人:江**。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