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057号
原告: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8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部分事实争议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