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善森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善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立
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19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增山
河北善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2018)冀0109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善森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586356.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4元,由被告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询存款记录、车辆、公积金、保险、房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09执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文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寒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