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善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立。
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19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增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9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7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金额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建欣电力消防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文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寒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