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霖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区3区-10-001。

法定代表人:张昌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大庆,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新建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郝萌萌,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4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20000.00元及违约金,缴纳诉讼费10500.00元、执行费630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经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网络金融公司开户有2个,本院已依法冻结2个,实际冻结金额约为0元。

三、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除自身工商登记信息外,无其他投资性收益。

五、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房产登记信息、无理财性产品。

六、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有土地登记信息,为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滦国用(2016)第00064号)土地一处,该处土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查封顺位为第五次查封,且该土地有抵押登记,抵押数额为15000000.00元,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八、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玉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