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6635号
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2号楼3层B302。
法定代表人: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