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霖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甘霖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繁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6635号

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2号楼3层B302。

法定代表人: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花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环保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鑫